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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房产赠与给关联企业,是否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10-18 13:0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因此,企业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关联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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