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A0667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原件
重要提示:
1.试点地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预缴申报时还应提供A06729《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原件。